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蚌埠市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项目试点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蚌埠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农业源类)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申请工作,根据《蚌埠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农业源类)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

根据蚌埠市地域特点、城市规划,结合产业、行业发展以及环境监管能力等情况,在我市分阶段开展试点,现阶段设立3个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点,分别在淮上区、龙子湖区、高新区所属工业园区内各设置1个。

二、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202139日至3281730时前。

在本试点方案公布20个自然日后,将不再接受试点申请。

三、申请单位

1、有意愿参与试点工作的安徽省内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具有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资质);

2、有意愿参与试点工作且与安徽省内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开展合作的单位;

3、有意愿参与的市内(指在淮上区、龙子湖区和高新区工业园区内)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4、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

四、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试点单位应在申请时间内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将书面申请表、工作实施方案、承诺书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

2、生态环境分局初审

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并同意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审查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

3、市生态环境局复核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和评审细则进行复核,复核后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名单。

五、试点单位优先顺序

按照如下顺序确定试点单位资格:

第一顺序:安徽省内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具有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资质)自行建设的收集站点或者与上述单位开展合作的收集站点;

第二顺序:本市现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提升改造建设收集站点。

第三顺序: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

在按照优先顺序不能确定试点单位的情况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同一试点区域的申请单位按照审查细则(见附件6)进行评分,确定试点单位。

六、试点启动

试点单位确定后,试点单位应在批复同意之日起一年内递交试点经营许可申报材料,超过一年未递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试点资格。

七、试点许可证颁发

1试点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完成集中贮存设施建设后,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和本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的有关内容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应资料。

2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申报材料及集中贮存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专家技术审查及核查。通过审查及核查的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试点经营许可证。

八、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国家和安徽省、蚌埠市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试点工作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马骥,联系电话:3125843,18055207709

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金涛,联系电话:0552-2829652

龙子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李阳,联系电话:0552-3035769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武克涛,联系电话:0552-4910008

附件:

1.蚌埠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农业源类)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2.蚌埠市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申请表

3.申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模板)

4.遵守试点工作方案承诺书(参考模板)

5.不进行二次转运诺书(参考模板)

6.蚌埠市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项目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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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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