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财政局: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等文件的通知》(蚌政办〔2018〕49号)、《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蚌发〔2018〕31号)、《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工业攻坚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办〔2020〕11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若干政策的通知》(蚌政秘〔2020〕61号)和《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8〕101号)、《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9〕235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1年度支持制造强市建设等政策专项资金(第一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本次申报包括支持制造强市建设、加快县域工业经济发展、支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支持5G发展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等5类政策。具体申报要求见各政策实施细则(附件1—5)。

二、申报程序

对已通过省级评审并获得制造强省、省民营经济发展、省支持5G发展、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等政策支持资金,需要由市级财政进行配套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提出配套支持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至申报单位。

对于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交支持制造强市建设等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6)和文件要求的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后,于3月22日前联合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资和技术改造科、市财政局企业科报送推荐文件,同时报送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承诺书(附件7),项目汇总表(含项目现场核查情况,附件8)和企业申报材料。

为减轻企业负担,此次项目申报通过网络,采用不见面方式进行,企业只需提供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要求扫描原件,每个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汇总至一个PDF文件内,文件命名规范,内容扫描清晰。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项目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全部纳入省财政涉企系统进行比对。没有预警或预警审核批准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县、区(开发区)。

三、有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政策内容,做好政策宣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公布政策申报通知、联系方式等,提高企业知晓率,切实做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覆盖。

(二)优化服务。充分结合“四送一服”专项行动,主动送政策到企业。坚决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各县区要切实组织好申报工作,减轻企业工作量。

(三)落实责任。在方便企业的同时,各申报单位要认识到资金兑现的严肃性,适应绩效评价、审计、督查等方面要求,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做出承诺。所在县、区(开发区)经信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现场核查达到100%。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沟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将加强与各申报单位和县区的沟通,以方便企业和服务企业。各申报单位有咨询的事项,可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县区经信部门联系。

 

附件:1.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批)

      2.进一步加快县域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批)

      3.支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批)

      4.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批)

      5.支持5G发展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批)

      6.2021年度支持制造强市建设等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

      7.申请支持制造强市建设等政策项目资金承诺书

      8.2021年度支持制造强市建设等政策项目申报汇总表

      9.项目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zip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

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批)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第三部分“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对制造强省政策配套支持的项目

对通过省级评审并获得2020年制造强省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提出配套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申报单位无需再次提供申报材料。该类项目共15项,具体项目名称为:

1.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2.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3.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

4.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优秀企业;

5.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省级绿色工厂;

6.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7.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8.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9.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

10.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

11.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

12.“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

13.在我市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

14.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15.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亿、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

第二部分 市级政策强化支持的项目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材料

受理审核单位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的,项目申报单位均需准备以下基本材料:

1.县区经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上报文件;

2.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资金奖补要求

单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可享受一种投资类奖补方式,单个企业可叠加享受除投资类奖补外的多个称号类奖补。

二、支持精品制造

(一)省级以上新产品补助

1.申报条件

2020年度获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确认的安徽省新产品。

2.申报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正式确认文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

3.支持方式

每个省级以上新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三、支持绿色制造

(一)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节水型示范企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奖补

1.申报条件。

由经信部门或经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节水型示范企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2.申报材料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认定文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

3.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节水型示范企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四、鼓励企业提升能力

(一)新认定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补助

1.申报条件

2020年获得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

2.申报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认定文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

3.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五、支持电子信息和软件产业发展

(一)获得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奖补

1.申报条件

2020年获得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认定文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

3.支持方式

对获得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补。

六、鼓励集聚发展

(一)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补

1.申报条件

2020年新认定省级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2.申报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认定文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

3.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省级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企业入规奖励

1.申报条件

(1)2020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2018年和2019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且没有退库的工业企业。

(2)具有连续三个月上报产值为零、年度无纳税、工商登记异常、关停或失信等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奖励资格。

2.县区初核

县区在对拟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统一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清单。

3.支持方式

对于2020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市区及三县工业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工业攻坚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给予10万元补助;2018年和2019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市区及三县工业企业,均给予3万元补助。其中,入规三年内退规的企业,自企业退规年份起,剩余资金不予补助。

 

 

附件2

进一步加快县域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批)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等文件的通知》(蚌政办〔2018〕49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受理审核单位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的,项目申报单位均需准备以下基本材料:

1.县区经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上报文件;

2.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1.申报条件

进入年度省政府“制造业发展综合10强县”“制造业发展增速10快县”行列的县。

2.申报材料

省正式确认文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

3.支持方式

每个县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附件3

支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批)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等文件的通知》(蚌政办〔2018〕49号)“关于支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对制造强省政策配套支持的项目

对通过省级评审并获得2020年制造强省资金支持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提出配套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申报单位无需再次提供申报材料。

第二部分 市级政策强化支持的项目

一、基本要求

受理审核单位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的,项目申报单位均需准备以下基本材料:

1.县区经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上报文件;

2.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工业设计参赛获奖市级配套支持

1.申报对象

2020年度由经信部门组织、推荐,并在国家、省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奖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奖励文件或通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 ;

(2)大赛获奖奖金进账单或实物发票。

3.支持方式

按大赛奖励1:1比例给予等额奖励。

 

 

附件4

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批)

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蚌发〔2018〕31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对省民营经济政策配套支持的项目

对通过省级评审并获得2020年省民营经济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提出配套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申报单位无需再次提供申报材料。该类项目共8项,具体项目名称为:

1.奖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3.奖补省认定的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4.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5.奖补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

6.奖补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7.奖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8. 2020“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第二部分 市级政策强化支持的项目

一、基本要求

受理审核单位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的,项目申报单位均需准备以下基本材料:

1.县区经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上报文件;

2.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精品安徽”广告奖补

1.申报条件

参加2020年“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活动的企业,且宣传片在央视播出。

2.企业申报资料

宣传广告合同、广告费付款凭证及发票。

3.支持方式

在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再按宣传推介费的30%配套补助。

 

 

附件5

支持5G发展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批)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若干政策的通知》(蚌政秘〔2020〕61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批主要是对通过省级评审并获得2020年省支持5G发展政策和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配套支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提出配套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申报单位无需再次提供申报材料。该类项目共12项,具体项目名称为:

1.5G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奖补;

2.支持5G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发展核心设备器件、芯片、模组及终端以及5G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奖补;

3.国家级 5G 应用示范奖补;

4.国家级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的项目奖补;

5.5G 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奖补;

6.“互联网+制造”示范奖补;

7.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奖补;

8.优秀智能家居产品、成套智能家居系统奖补;

9.奖补优秀信息化解决方案;

10.“网效之星”企业奖补;

11.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奖补;

12.数字经济平台及创业企业奖补。